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就业,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1.评选范围:2017届全日制毕业生。
2.评选名额:省级优秀毕业生与校级优秀毕业生两项荣誉不能兼得。具体名额如下,省级优秀毕业生47人,校级优秀毕业生94人。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其他重修、补考等情况请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5.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6.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7.在校期间有创业经历、注册公司、积极求职并顺利就业者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及申报时间
(一)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透明,各学院要将初选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见附件1、2),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请将如下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
1.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双面打印)(见附件1、2);
2.历年成绩表原件或加盖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3.“2017年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3、4)。初选人员名单需学院盖章,报送时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序。
(五)请在省级优秀毕业生入选名单里按3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毕业生典型(为学校赢得社会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有典型创业经历者、考取硕士研究生(含进入复试的学生)、专升本者、参加公务员系列考试并顺利入职者、积极求职并顺利就业者),填写2017年度优秀毕业生典型评审表(见附件5),汇总后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向社会进行重点宣传推介。
(六)请学生本人注意审核姓名等相关信息,避免错字漏字。附件中材料均需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纸质版请以学院为单位于3月22日前报送至招生就业处。
注:毕业离校前如有成绩不及格、重修、补考或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