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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辅导员、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未经学院领导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

2.未经学院领导或教务处同意,由他人临时代课或监考。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带错教材,耽误教学。

4.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5.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影响教学或在上课时间自己(或派学生)取资料或做准备而影响教学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

6.在课程进程安排表规定的教学时数范围内未能完成规定教学内容的10%~20%以下或不按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二)考试

7.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超过10分钟;主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或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8.考试结束后1周内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不能提供学生试卷。

9.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的。

(三)教学管理

11.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12.教师已事前请假,而系主任或教务员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1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14.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15分钟以上。

(四)教学保障

15.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16.无不可抗原因,实验室或计算机房停开实验1学时以上8学时以下。

17.除上述情节外,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第二条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

2.教师在上课时携带的移动电话机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

3.在课程进程安排表规定的教学时数范围内未能完成规定教学内容的20%~30%以下或按教学大纲及本学院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实际上整学期未批改作业。

4.未经学院同意,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1/4以上1/3以下。

5.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恶劣影响。

(二)考试

6.因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7.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

8.考毕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监考教师未予查明或追回短缺试卷。

9.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0.教师在阅卷过程中丢失1个班的试卷(2个班以上为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管理

11.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 l门课的考试成绩。

12.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部)或部门隐匿不报。

13.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故意出具此类证明为重大教学事故)。

(四)教学保障

14.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使师生无法上课。

15.实验室及计算机房由于特殊情况缺少实验人员未能及时安排到位或应装软件未能及时安装而停开实验或不能上机时间达8学时以上1周以下。

16.除上述情节外,其它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三条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2.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4.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有下列行为:

(1)在课程进程安排表规定的教学时数范围内未能完成规定教学内容的1/3以上;

(2)按教学大纲及本学院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实际上整学期根本未布置学生作业;

(3)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实验室及计算机房由于特殊情况缺少实验人员未能及时安排到位或应装软件未能及时安装而停开实验或不能上机时间达1周以上;或由于有关人员操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各项实验不能正常进行的。

6.除上述情节外,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一条出现教学事故时,本部门责任人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减少损失。

第二条出现教学事故后,本部门应及时上报,延期上报导致损失扩大或不能正常处理的,由本部门及负责人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后果及责任程度,由本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本部、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五条各类教学事故均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08: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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